“议案书呢?”
“在这里。”
参事官这才把刚从刑事局转过来《死刑执行议案书》递交上去。在两厘米厚文件封面上,
再说话,总务科科长和他起陷入沉默。
参事官边等着他们两个人开口,边在心中暗自希望这个死刑犯得精神病。如果死刑犯得精神病,死刑执行就可以停止。如果医生诊断这个得精神病死刑犯永远不能恢复正常,统计上就列入“已结案”,在“确定不能执行”栏记入数字“1”就可以。
虽然这样做对本人来说也很可怜,但总比在本人不记得自己杀过人情况下被处决要好。死刑犯得精神病,至少对于跟执行死刑有关三十名左右工作人员来说,轻松得多。
在笼罩着抑郁气氛会议室里,参事官在想,为什死刑犯都能保持精神正常呢?很久以前他就有这个疑问。死刑犯每天早上都要面对“接你来”恐怖,就像抱着个定时炸弹,过着看不到未来日子。但是在参事官所知道范围内,死刑犯发疯事例很少。唯有印象就是昭和二十六年[4],个被判死刑女犯人事例。
生活在贫困底层她杀死邻居家老婆婆,偷走很少点钱,被起诉后判处死刑。宣判那天,由于舍不得就要死别孩子,她疯。行为举止完全不正常,甚至在洗澡时用滚烫热水往自己身上浇。结果她被免于执行死刑。她捡回条命,但这个喜讯并没有使她恢复正常,最后直作为精神病患者在疗养所终老天年。
每次想到这件事,参事官心里都非常不舒服。因为参事官觉得,她犯罪动机只不过是为给自己家人搞到必需食物。
“尊敬天皇,尊敬艾森豪威尔总统,尊敬麦克阿瑟元帅……”这是当时审讯记录里记录下来她所说过话,“大家都是恩人……为孩子,为丈夫,接受这神圣恩惠。”
然而,虽说她是抢劫杀人,但被害人只有名。如果放在现在肯定不会被判处死刑。还有个案例他至今记忆犹新。那是个邪教集团男人,他参与恐怖袭击,杀死十二个无辜人。仅仅因为法庭认定他是投案自首,就只判无期徒刑。为什这个男人没有被判死刑,而五十年前那个女人却被判死刑呢?是不是可以说,刑法用它强制力来保卫正义,其实并不公正呢?在参事官看来,完全可以这样说:人在正义名义下审判另个人时候,所谓正义并不存在普遍标准。
“如果本人直强调不记得自己杀过人,就不能申请减刑吗?”局长终于开口说话。
参事官从个普通市民思维中回到自己立场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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