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免役法。
在宋以前,中国实行征兵制已经很久。王安石提出就是老百姓要付税以代替兵役。换言之,这条措施就是以募兵组成常备军代替征兵制。不过,仔细研究下免役法规定,其结论恐怕难逃z.府从税收以裕国库目,至于使人民免于征兵之利益,则已由实行保甲制度而归为泡影,而保甲制度较之征兵制则弊害更多。免役法慎重研讨年之后,条文终于公布。条文中规定凡过去免于征兵之家仍须付免役税;例如,寡妇,家中无子女,或只有独子,或虽有子女而尚未成年者,尼姑与和尚道士,都须纳种税,名之为“助役金”。各地区在免役配额之外,须多缴纳百分之二十,以供荒年百姓无力缴纳时应用。由此种税征集款项,则充z.府雇兵与雇用其他人员之用。正如苏东坡在青苗贷款措施上所说,百姓将因拖欠而入狱,而受鞭笞之苦,也正如司马光当时所指出将来必然发生之情况——凡无现款以缴纳春秋之兔役税者,必强迫而出售食粮,杀其耕牛,代其树木,方可以缴纳此项捐税。再者,在前项征兵法中,民家只不过轮流服役数年,而在新实行之免役法中,常常须为免役而年年缴税,连不须服役之年,亦须照常缴税。
免役法,以及新商税与所得税法,必须看做是向民征税项新方法,而并非免于征兵,因为人民在保甲法之下仍须接受征调而接受军事训练。新商事法是根据商人账目向商人利润上征取捐税。所得税,并非现代意义所得税。之要在此称之为所得税,是因为官方强迫人民登记其收入与财产,据此以做分配其它捐税之用。此税之所以像所得税,就是人民必须要报其收入与财产之所得,煞费心机去欺骗z.府。在这项新政争论上,据说此项措施公布之后,“民家尺椽寸土,检括无遗,至鸡豚亦遍抄之。”无不登记报官。最后项措施于神宗熙宁七年(○七四)历时不久而废,因王安石不久失势之故;甚至在此项措施停止实施之前,苏东坡称其不合于法,在他治下地区拒予推行。
王安石在免役法中表明意在解除人民在征兵法中之苦,结果保甲法证实他是言不由衷。事实至为明显,他新保甲法与免役法是同时公布,在神宗熙宁三年十二月(○七○)。朝廷用免役法法宝,只手从人民身上解除征兵重担,却用另只手把那个重担又放回人民身上。保甲是邻居连保制度。每十家为保,每五十家为大保。保中如有人窝藏贼犯,保内各家要负连带重任;如有谋杀、强*等罪,保中必须报告官府。每大保之壮丁必须组队接受军事训练,家有壮丁二人者抽其,如超过二壮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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