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两公司代表仍倚赖联姻这个传统商业联盟办法拓展生意。欧洲上流婚姻,通常是两“家族”联姻,两家族都由男人掌控资本,且都借由交换女人(女人本身简直就如同商品)经营生意,但在东南亚,拥有流动资金和经商头脑者往往是新娘本人(她男性贵族亲人不屑从事这种讨价还价事)。有些欧洲男人很高兴既得到家务贤内助,又得到起打拼生意伙伴;但更多欧洲男人似乎恼火于这些女人独立自主个性。但最终,若想发达致富,他们几乎别无选择,只能适应。事实上,这些欧洲侨民(和随他们而来传教士),在抱怨这事同时,往往间接突显这些女人重要。这些男人不习惯于丛林生活,往往比“本地”妻子早死许多年;失去丈夫这些女人,继承土地,随之拥有更多可用于下场冒险或下桩婚姻谈判筹码。
因为本身体弱,因为规范商业行为当地法律、传统习俗林林总总,欧洲人不得不在初接触几世纪里“本土化”。国家、宗教、贸易性离散族群分殊多样,致同意商业法付诸阙如,成为滋生激烈争执温床。诚如本章第11节所说,16、17世纪贸易更趋蓬勃,促成更多接触,使不同地方人有更多彼此认同贸易法则。伊斯兰教传播也为冲突解决提供道德性基础。但不同习俗汇于炉,并非势所必然。事实上,17世纪末期、18世纪初期经济萧条,扭转这趋势,至少在现今构成印尼那大片地区是如此;商业习俗再度变得更地方性,差异更大。
此外,“本土”(native)是相对性字眼。典型亚洲港口,住着古吉拉特人[5]、福建人、波斯人、亚美尼亚人、犹太人、阿拉伯人,如欧洲贸易大城里住着各自成群热那亚人、佛罗伦萨人、荷兰人、英格兰人、汉萨同盟贸易商。只有最短视欧洲人才看不出这些族群各不相同(19世纪欧洲人势力大增,催生出这种短浅目光,且使更多欧洲人形成这种心态;但更早欧洲贸易商,没有殖民母国协助,若如此愚昧,就无法生存下来)。这些贸易性离散族群个别成员,可能没有就此定居打算,但每个族群在侨居期间所累积知识、人脉,所创造经营方式,却会在侨居地流传得久远得多,有时且比据称土生土长“本土”当局所施行法律更为重要,传世更久远。
因此,在19世纪之前千百年间,贸易性离散族群直是组织欧亚非许多地区和美洲大陆全境商业活动最有效率方法,也就不足为奇。贸易性离散族群存在,从许多观点来看,都有其道理。在合同(特别是跨国合同)有时形同具文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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