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经济学家所说行业集中指数(concentrationratios)——最大四家、八家、二十家及五十家公司所占据市场份额——在多数种类制造业都比在零售业高得多。
然而零售业到1950年代开始更集中,这得益于国内汽车集群持续增加、州际高速路系统建设、城市郊区化、税收法规发生对投资零售业利好变化以及购物广场兴起。美国在1953年只有十家主要购物中心,但1964年有四百四十家(若算入较小商业中心则共有七千六百家);大多数这类购物广场都希望有家著名百货公司比如西尔斯公司(Sears)、彭尼公司(Penney’s)或华德公司(MontgomeryWard)作为龙头商铺入驻。而随着成长中零售连锁店寻找从规模中获利方式,它们发现公平交易法会带来限制。有些连锁店在各州内请愿或游说要废除它们;它们获得定成功,尽管这些法律中大多数直保留到1970年代。另外些连锁店则通过使用“自有品牌”来寻找规避方法。
例如,公平交易法意味着西尔斯不能获得通用电气或西屋公司所产电器特别价格,但是它能卖自己肯磨牌(Kenmore)[49]电器。它所需要是个愿意生产它人,个能够与之在公平交易法之外谈判人,个对维持美国排头制造商们所指定价格没有既得利益人。通常,这意味着到国外寻找。
对于在“二战”之后寻求重建日本公司来说,这是个黄金机遇。然而现在回想起来或许有些艰难是,战前日本公司在大多数消费品生产上都没有竞争力,除些重度劳动密集型行业,比如纺织品、圣诞树装饰品以及廉价玩具;到这样个程度,就是它们在西方市场品质名声是负面,加上战争年代产生徘徊不去敌意,恐怕无所助益。(当1947年被问及战后日本能卖给美国什东西时,未来国务卿约翰·福斯特·杜勒斯[JohnFosterDulles]提到只有丝绸衬衫、睡衣和餐巾纸。)但是,制造自有品牌合同提供是世界最大市场入场券,同时又不要求从事营销活动巨额投资:美国人会购买这些商品,因为西尔斯或彭尼支持它们,而且人们甚至不需要知道谁生产它们。美国商店在价格和质量控制方面提出苛刻条件,因此利润很薄(哪怕那时日本人工资相当低),但是,解市场、提高生产技术(经常得到来自零售方帮助)以及扩大产品规模机会千载难逢。事实上,许多订单都大到没有家日本制造厂能消化得:美国人大多与日本大贸
请关闭浏览器阅读模式后查看本章节,否则可能部分章节内容会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