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群体在整合融入过程中,所受到阻碍比预期要少得多。但是,这进程通常需要项法律,或强有力行政命令来启动。梅德尔称之为“累积原则”,他认为,提高黑人生活状况能够有效降低白人偏见水平,继而,随着白人偏见消失,黑人生活条件将得到进步改善。这个良性循环完全建立在法律所造成初始效应之上。
总而言之:尽管许多美国人不会服从自身强烈反对法律,但大多数人良心深处都赞同民权和反歧视法。即使他们在抗议游行时大声喊叫,他们也深信不疑。人们愿意遵守符合自己良知法律。如果他们抗拒,这可能是由于他们依然停留在之前与自身形象相符个人伦理规范之中。法律所带来刺激往往能够突破恶性循环,并开启良性进程。与法律无关个人力量和社区力量因此能够得到解放。立法不必等待教育完善——因为立法本身就是个教育过程。
并非任何旨在改善群体关系法律都是明智。有很多设计不善法律。其中些可能是如此模糊、如此不可行,以至于其所能达到教育效果与对良知引导为零。审查制裁法从长远来看是自欺欺人。虽然某些法律可能涉及严厉处罚,但是关于少数群体立法依旧需要依靠尽可能调查、宣传、说服、和解,以建立起个健全规则。
对此观点,有项特殊解释。持有偏见者会对这个问题尤为敏感。个人可能会由于说谎或盗窃而受到指控,但绝不会由于偏见而被指控。们在之前章节中曾多次指出,偏见观念是无意识,持有偏见者现成防御机制与合理化借口使他不会感受到自身敌对行为。因此,如果违反反歧视法个体是抗拒,或者他无法感到内疚,那,明智做法是给他留足颜面。相较于惩罚,和解能够获得更为理想结局。
法律如果能够与人们自身良知相符,或者受到巧妙管理,那就会得到遵守。对此,另个附加条件是,法律不能被认为是受外部意志而强加于人。在南方,对“北方佬插手”(Yankeeinterference)有着强烈抵触情绪。即使是条能够被接受法律,旦被认为受到特定个人(或地区)意志影响,也会招致抵制。同样法律如果是由自身立法会代表人发起,就可能得到成功运作,但这种“外来人统治”意味使法律效力大大减少。法律无法减少偏见,而法律通过方式却往往能够引起偏见。
立法与社会科学
尽管最近代表少数群体发起不少立法活动,但是,在各州法条中,相较于反歧视法,种族隔离(apartheid)法依旧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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