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认为是没有必要。而支持者则认为,针对少数群体煽动存在恶劣且深远影响。每篇诋毁文字力量都会累加起来,最终到达个临界点就会酿成灾难。最高法院不太可能接受这样推理,因为按照1919年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尔姆斯(OliverWendellHolmes)裁决,只有当存在“明显和当下,bao力危险”时,才允许限制言论自由。只有当煽动,bao行行为看上去真迫在眉睫时候,警察才会进行干涉。许多人这是明智管理,因为如果给警察更多自由,他们可能会在项广泛反仇恨言论法律掩护下,压制对他们不利批评。
同样论点也适用于限制公共设施使用提案,即拒绝向其发布信息绝对不符合公共利益煽动者发放许可证。这样法规不会阻止煽动者在私人场所讲话。诚然,这样法律将明确规定m;主良心必须在公共场所受到尊重。然而,它们也可能为反复无常z.府开方便之门。许可机构可能允许某些类型偏执狂说话,而让其他人保持沉默;或者,最坏情况是,在法律掩护下,他们可能会剥夺其政敌发言权。
然而,很多诽谤法案倡导者持有与上述观点相反观念。对偏见补救途径并非对其进行压制,而是采取种平和中正反对。同样观点也适用于反对电影、广播、报刊审查。
立法会影响偏见吗?
们已经注意到,最高法院在19世纪末以法律无力反对“种族本能”理由对保守决议进行辩护,这种自由放任态度是这个时期种典型社会观念。威廉·格雷厄姆·萨姆纳(WilliamGrahamSumner)表示:“国家无法改变民间约定俗成规矩。”即使在如今,也经常听到相同观点,“你无法通过立法禁止偏见”。
这个观点听起来似乎有理,但实际上,它存在两方面缺陷。首先,们可以完全确定,带有歧视性法律将增加偏见,那,为什反方向立法不会减少偏见呢?
其次,立法实际上根本不是针对偏见本身,至少不是直接针对。立法目在于平衡优劣条件,减少歧视。正像们在第16章中看到那样,平等地位交往和正常结识能给人带来好处,而这种好处只能作为少数群体地位提升副产品存在。提升少数群体工作技能、改善他们生活条件、改良他们健康与教育条件,都有着类似间接影响。此外,法律规范确立公共良知和预期行为标准,制止明显偏见行为。立法目不在于控制偏见态度,而只是限制偏见公开表达。但是,当表达发生变化之后,想法也会随之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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