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月初,早朝时由内阁次辅钟清衡提出,现有大蘅国律例,与和离有关部分有失偏颇,故而他提出应对律例做出修改。
第条,改“义绝”认定标准,夫妻双方若对本人及其亲属做出任何故意伤害行为,旦造成实质性身体伤害,便可判为“义绝”,若伤人致残,伤人者应酌情收监判刑;第二条,若为夫者若强迫其妻与其他男子通*,抑或为夫者外出三年未归,妇女前往官府里请求和离,旦官府判定符合和离条件,此和离将不必经过夫君或是夫家同意;第三条,民间女子遭拐卖为妻妾之事虽明令禁止,却依旧有此类违法之事发生,故凡被拐卖被迫嫁入夫家为妻或为妾,经查若情况属实,此婚姻关系将不予以承认,另,行买妻、买妾之事者将收监判刑,并彻查追捕拐卖之徒,抓捕归案后罪人贩卖人口所得之财归于受害女子。
在钟清衡提出此议案后,度遭到部分朝臣反对,其中尤以都察院左都御史王壬最为激烈。
王壬坚持,女子出嫁从夫,夫为妻纲,为夫者对其妻行教导之责便是有体罚之举也属天经地义之事,若以身体伤害为标准判“义绝”,不仅有违礼法更会让妻不从夫闹得家宅不安。
对此,钟清衡当庭辩驳:“出嫁从夫,夫死从子,此为三从中两从;夫为妻纲,父为子纲,此为三纲中两纲;王左都御史可记得,此纲为何意?没错,正是夫应为妻表率,父应为子表率。可若是,为夫者以教导之名殴打其妻又或将其妻关起令其挨饿,其妻以此为纲,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又该如何说?再有,为夫者也为夫,他这些行为落在其子眼中,其子该如何想?他会想,父亲做对。于是日后仿照其父之行,殴打其母甚至囚禁其母令其挨饿,此举,难道就不有违孝道,有违礼法吗?
“何为礼法,有礼方有法。荀子有言,‘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律例之法乃国家长治久安开端,而德才兼备君子乃律例之法本源。而何为君子?孟子有道:‘君子以仁存心,以礼存心。仁者爱人,有礼者敬人。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说明君子应当心怀仁德,懂得礼让尊敬他人,如此方能为自己赢得同等敬爱。孔子亦言,‘人而不仁,如礼何’。更说明,仁德重要性,个人若是连最基本仁德都没有,又怎会将礼制当回事?个会做出动手打妻子等有失斯文之事人,若说心中还怀有仁德,王大人信吗?其他反对钟某议案大人,你们信吗?这样人,教导出来之子,恐会有样学样地对待其母,行不孝之事,如此,又将礼置于何地?长此以往,君子何在,礼制何在?
“对于实质性身体伤害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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