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民间有女子从商,其中以寡妇或因为帮补夫家而不得不从商妇人居多,但在从商过程中,时有纠纷,因大蘅国并无相关律例,即便上报官府也难做定夺,故提案应对女子从商订立相关律例,让官府有法可依依例审判。
女子不应抛头露面,此乃默认之礼,女子从商必然在外奔走,如此便是有违礼制,于是再次有大批朝臣进言,比起订立规范女子从商律例,更应明令禁止女子从商破坏礼制。
禁止女子从商之言,几乎是提出便遭到驳斥,因与之相关乃女子拐卖案受害女子在获救后,若家人不愿领回又或受害女子本身不愿回归故乡遭人指点,朝廷都将会帮助受害女子改名换姓,并统安排她们进入由朝廷设办绣房与织布坊中,以自己双手养活自己。若是禁止女子从商,那便是在质疑朝廷多年来安置受害女子之法有错,而那些因被拐卖而人生遭毁受害女子岂不是又要失去栖身之所?
部分朝臣庭上进言,遭拐卖受害女子乃是特殊案例,不该纳入用以作为对比,且若准女子从商,岂非鼓励女子罔顾礼制在外抛头露面?
司渊渟对此引用前唐朝之例作为反驳:“《太平广记》有记,‘唐汴州西有板桥店,店娃三娘子者……寡居,年三十余,无男女,亦无亲属,有舍数间,以鬻餐为业。然而家甚富,多有驴畜’。若夫已亡故,又无子女,寡妇不从商该以何为生计?敢情真要让人饿死,再让人议论,大蘅国容不下无依无靠寡妇,还不如前朝?不仅如此,《太平广记》中还有许多关于女子在纺织、冶金与果蔬商铺等经营记载,足可见过往朝代历史上并非没有女子从商之例,前朝尚能容女子从商,何以到今日,反倒不能容?
“诚然,大蘅国开国之初也认定工商杂色之流,大蘅国对工商早已开放,海禁解除后海贸更让大蘅国经济得到进步发展,如今律例早已参照《全唐文》定下新法,应属诸军诸使司等在村乡及坊市店铺经纪者,宜与百姓例差科,不得妄有影占。既已允许商人与百姓可享相通待遇,且商贸繁荣也令百姓衣食有余家给人足,又为何不准部分情况特殊女子经商立业,让她们得以凭己谋生?
“长久以来,休妻遵从七出,且‘三不去’中有定,若妻子娘家已无人可依甚至娘家已不复存在,则不能休妻。休妻需经过宗族定夺,绝非轻易能定纸休书。然妻者若只能依附与丈夫,这于男子而言难道就不是种负担?准女子立业从商,未见得就不是双方互惠之事,妇人可名正言顺帮补夫家;如若不幸,夫君早逝又无子女,也能从商养活自身而非只能指望亡夫留有遗产。若论事例,《唐代墓志汇编》便有记,皇甫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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