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目前已有证据可以锁定真凶——小真实的衬衣。凶手留在衬衣上的DNA型已经通过最新鉴定法得到。
那一天终于来临。
手机响了,屏幕上显示的是我一直在等的人的名字。我慢慢接起电话,一个男人的声音在我耳边响起。他是司法界人士,也是DNA型鉴定专家。他压低声音,一口气说道:“我听说结果出来了。完全一致,分毫不差。就是同一
过,我非常讨厌追诉时效,尤其是杀人案的时效。自首是死路一条,躲得时间够长就能一笔勾销,如此一来,凶手肯定会选择后者。这样的人断送了别人的人生,最后却因为时效过了就得到豁免,让人无法忍受。
我始终无法理解这一规定,所以坚持报道,希望能够制伏时效这个可怕的妖怪。曾经,有个男人自称是震惊全日本的“府中三亿日元抢劫事件”的凶手,虽然当时追诉时效已过,我还是去采访了他。还有一起杀人案,当时大家都在热议凶手是否会因追诉时效而逃脱法网,最终在时效将至之前,嫌疑人福田和子落网,我立即动身前去福井采访。金泽市发生的金融业夫妇被枪杀案过了追诉时效,我去采访了始终无法接受事实的被害夫妻的独生子。一直以来,我尽我所能做着抨击追诉时效的报道,重案时效也终于从十五年变为二十五年,最后废止。
然而,所谓的废止,也只适用于那些时效未过的案件。
除了“横山由佳梨事件”,其他案件都已过了时效。可是,菅家是清白的,他替真凶服了十七年半的刑,这笔账该如何算呢?在日本现行法律下,难道就没有别的突破口了吗?
我不断地查阅资料,进行调查,终于发现了一项例外规定。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案件中的嫌疑人一旦被起诉,时效就会停止,其效力同样适用于该案的共犯。这是专为多人犯罪的案件设置的,以防逃逸方因时效而躲避了法律的制裁。有法学专家认为,如果出现“误抓的起诉”,时效停止的效力也适用于真凶。
通过司法解释,总会有办法制裁真凶,至少应该从时效期限内扣除菅家被起诉到受审的九年时间。这完全是愿不愿意做的问题。
实际上有这样的先例。
有个名叫大坂正明的男人曾被警察厅指定为“重要通缉犯”,罪名是“杀人”“放火”等。这起案件发生在一九七一年,比“足利事件”早了十九年,时效之所以还未过期,是因为被捕的共犯因患病导致审判中止,适用于《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
除此之外,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被害人是警察。警方无论如何都要抓住这个杀害自己人的凶手。而我,也不允许任何罪犯逃脱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