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将其绞杀的凶器。换言之,它是案件的关键证据。目前辩方的主张是,调查当局利用这个关键证据编造了十分牵强的动机,通过夜以继日的疲劳轰炸式审讯,诱导被告人做出了供述。勋觉得这并非不可能。
如果只是这样便也罢了,这起案件中还有一个不解之谜,就是被告人背部的击打痕迹。检方、辩方两方的鉴定人一致同意,痕迹是由金属球棒击打所致。从被告人衬衫背部附着了被害者夫妇血液的事实推测,金属球棒应该是先被用于殴打被害人夫妇,再被用于击打被告人背部。现场留下的金属球棒为男主人的场洋辅所有,它应该就是凶器。
问题在于,是谁击打了被告人武内的背部?
根据记录,武内从肩膀到腰部的几乎整个背部都遭到了强力殴打,导致其肩胛骨两处骨裂,左手背骨裂,另有鞭击损伤[2]、呕吐、发热等症状。
检方认为武内的伤是他本人为逃避罪责所做的伪装。一大理由是:的场夫妇的被害部位相对集中在头部,武内除后头部外,未见其他明显的头部外伤,其损伤主要集中在背部。
对此,辩方驳斥道:武内是用双手保护头部,因此避免了损伤,证据在于其双手手背都有击打痕迹,左手背更是出现了骨裂。辩方鉴定人还提出:被告人背部的击打痕迹需要普通成年人高高举起金属球棒,以强大的力量向下击打至少二十次方能造成。换言之,那并非能够自导自演的击打痕迹。
检方鉴定人主张,只要是身体健康的男性,反持球棒击打背部也能发挥出相当大的力量,只要次数足够多,便足以制造出被告人身上的击打痕迹。当然,检方鉴定人本就不可能主张无法实施,在这一点上可以认为是见解不同。只不过,按照勋自己手持球棒击打背部的感觉来看,他觉得单凭被告人应该制造不出证据照片上那般严重的击打痕迹。
成为行凶现场的被害人宅邸是位于东京调布的两层住宅。行凶时间是八月二十七日傍晚五点半。家中并未发现入室抢劫的痕迹,行凶时间前后,附近也没有可疑人物的目击信息。宅邸大门未上锁,属于外人可入侵的状态。然而,室内并未发现有人穿鞋进屋的痕迹,也没有可疑的指纹等线索。金属球棒把手处的指纹被清除了。
辩方主张——据说武内在招供前一直坚持这种说法:他与的场夫妇在一楼起居室交谈,突然有个头戴丝袜的男人闯了进来。那人中等身材,身穿黑色系的上衣和长裤,手持放在的场家门口的金属球棒,一言不发地举起球棒击打了距离最近的武内的肩膀。在武内倒下后,该男子走到房间中央,轮流殴打的场夫妇。
此时,邻居池本亨的妻子杏子正在院子里给盆栽浇水,听见隔壁隐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