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与家族制度可能有复杂多重的关系,既矛盾紧张,又密切关联、互为依托。而且,两者互为抵触互为竞争的状况反而可能会推动各自内在内聚力,而不一定是彼此抑制和削弱。我们需要从两者的关系中认识乡里制度和基层社会秩序。”
这是拙作的又一个缺失。在最初关于乡村制度的设想中,我把乡村制度分成两个方面:一是王朝国家自上而下的控制制度,其核心就是乡里制度;一是乡村社会自生的、内在的“自治制度”,其核心就是“家族制度”。沿着这个理路,在理清了乡里制度及其演变之后,我应当把重心放在包括家族制度在内的乡村自治制度上来,并最终回答二者之间的关系。可是,在研究中国古代乡里制度的过程中,我却慢慢地放弃了上述设想。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对于中国古代乡村是否普遍存在“自治制度”,传统中国乡村是否可以看作“自治社会”,或者说是否可以运用“双轨政治”的分析框架去看待中国古代乡村社会,我越来越不能确定;二是家族制度在不同时期的表现形态及其在乡村社会所发挥的作用与意义有很大不同,很难作为一种通贯历代王朝的制度与乡里制度加以比较(周老师已敏锐地洞察到这一点,所以他强调家族制度的普遍程度,到了近代尤为突出)。更为重要的是,我对家族制度作为一种民间社会自生的、内在的“自治制度”这一命题,在根本上产生了怀疑。
从本源上说,家族及家族制度根源于家长权力与家长制度,亦即父老(父兄)对于子弟的养育训导之责,以及管治教诲之权。《白虎通》卷八《三纲六纪》说:“诸父、兄弟,父子之纪也,以其有亲恩连也。”“父者,矩也,以法度教子也。子者,孳也,孳孳无已也。”“兄者,况也。况父法也。弟者,悌也。心顺行笃也。”(陈立1984,376、380)父(母)子之纪出于血缘,父母养教子女,兄长垂范弟妹,亦皆源于自然法则。故父兄(母姊)以言行举止示范、规训子弟,建立、维护并传承社会规范与伦理,亦为文明社会之通例。然一家一户之父兄,其养教规训之权,若仅限于本家户之内,所造成者,只是父兄统治的家长制家庭,并不足以形成家族及家族制度。《白虎通》卷八《宗族》说:“宗者,尊也。为先祖主者,宗人之所尊也。”而“古者所以必有宗”,是为了“长和睦”。“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弟,通于有无,所以纪理族人者也。”(陈立1984,394)尊崇祖先、长辈,可以“长和睦”,发挥尊长、大宗的表率作用,“纪理族人”,但尊崇、表率、纪理都不具有强制性,并不足以借此形成宗族与宗族制度。因此,我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