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示
1986年,国家文物局决定把莫高窟申报为世界文化遗产。接到通知后,负责撰写莫高窟“申遗”材料。世界遗产申请材料填写内容非常繁杂,为确保每项内容都填写完整,除整理总结莫高窟各方面情况资料外,还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参阅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颁布《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和《实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等国际保护世界文化遗产文件。
材料要求内容很多、很细,如遗产地经纬度,位于中国什位置,国家现在有什法律法规,遗产地保护现状如何,以往做哪些保护工作,保护工作还存在什问题,引用历史资料证明遗产地价值等,林林总总,还有地理、历史、意识形态以及文献等方面要求。完成这个申报材料,就等于写本著作。
1987年12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主席团第十届会议审议批准,将莫高窟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按照遴选条件规定,文化遗产只要达到六项标准中项,就可以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而莫高窟符合全部六项标准,充分说明莫高窟是处具有全世界突出意义和普遍价值文化遗产。
这次撰写“申遗”材料给次极好学习机会,使更深入地理解世界文化遗产普遍价值及其意义,保护管理世界遗产重要性,以及如何进行遗产地保护管理工作。更重要是,对国内和国际保护世界文化遗产法律法规以及这方面研究成果有全面系统解,也促使开始钻研、思考和探索莫高窟保护管理。
有效保护世界文化遗产,是每个《世界遗产公约》缔约国向世界所承诺国家责任。依粗浅理解,缔约国责任应是制定保护管理世界遗产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提供科学保护技术和经费支持,而要真正落实国际和国内保护管理世界遗产法律、法规及相关措施,则要依靠世界遗产地保管机构切实贯彻执行,担当起它们保护管理责任。作为莫高窟管理者,在“申遗”中已把有效保护管理莫高窟国家责任,以及《操作指南》中指出“世界遗产保护与管理须确保其在列入名录时所具有突出普遍价值以及完整性和真实性在之后得到保持或提升”要求,自觉地作为心中不懈追求工作指引和崇高目标。
“申遗”又使知道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缔约国之事,也是全人类共同关注大事。通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驻华代表大力帮助,20世纪80年代末,敦煌研究院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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