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不可以用过失致死或z.sha方式,否则会让读者失望。
(19)动机应该是私人恩怨,国际间谍或政治犯罪属于其他类型小说。
(20)避免以下老套手法:(a)以烟蒂为线索;(b)用催眠术方法诱使罪犯坦白;(c)伪造指纹;(d)用替身制造不在场证明;(e)因为狗没有叫,所以罪犯是该户人家熟识人物推理;(f)利用双胞胎或容貌酷似
(8)不可以使用通灵、读心术、水晶球、自动书记等迷信或神谕来破案。
(9)主角侦探个人即可。否则读者等于是跟支接力队伍赛跑(读者只有个人),会感到不公平。
(10)罪犯必须是从开始就出场重要人物之。
(11)罪犯不可以是女用、男仆等开始就被读者排除出犯罪名单人物。
(12)即使发生好几宗命案,罪犯最好也只有个。
7]及玛丽·麦卡锡[78],还有日本坂口安吾等人,认为侦探小说是作者与读者之间解谜竞赛,他们对于无法满足该条件作品不感兴趣,或认为那并非纯粹侦探小说。从这个角度来看,说这话作家们定义狭义侦探小说。
大力强调作者与读者之间竞赛游戏作家,美国有范达因,英国则有诺克斯[79]。范达因在《美国杂志》九二八年九月号发表《侦探小说二十条》(TwentyRulesForWritingDetectiveStories)。当年曾经翻译刊登在《新青年》上面,但该期杂志现已无处寻得,这里仅略记下守则之大意。
范达因《二十条》
(1)所有线索都必须全数公开给读者。
(2)作品中除罪犯诡计以外,作者不得使计诱导读者。
(13)应该避免秘密组织等有多名罪犯案件。
(14)犯罪手段与侦探方法都必须合理、科学。不得使用幻想科学制造出来非现实武器。
(15)作品在点出罪犯后,必须让读者在回读时,能有“原来这里清楚地写出线索,如果也和作品中侦探同样细心,就可以找出罪犯”感觉。
(16)氛围与出场人物性格描述,仅止于不妨碍推理乐趣程度。侦探小说中不可添加无关闲话。
(17)避免以熟悉犯罪惯犯为主人公,罪犯应该是意外人物,谁也想不到这个人会犯罪。
(3)作品中不能大量添加爱情要素。
(4)侦探不可以是罪犯。
(5)不能以偶然发现或罪犯坦白破案。
(6)定要有担任侦探角色人物出场,由此人推理破案。
(7)最好是杀人命案。命案以外小犯罪,没有吸引读者阅读长篇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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