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不可以靠读者不知道线索破案。
(9)扮演“华生”角色应该将自己想法尽数呈现给读者。此外,华生角色最好是智力略逊于般读者迟钝人物。
(10)除非事先告知读者有双胞胎,或变装人有当过演员经历,否则不可以使用双胞胎或变装等两人角诡计。
这两类“戒律”可以说是侦探小说初级语法,但仍有许多高明作家在忽视语法同时仍旧创作出出色作品,而现在也进入超越戒律时代。不过九二八年前后正值英美谜团小说发展巅峰,出现这样戒律,真是十分有意思事情。
当时是英美侦探小说“黄金时期”(海格拉夫[80]《为娱乐而杀人:侦探小说及其时代》中用语)。九二○年代初,有菲尔伯茨《红发雷德梅因家族》、《黑暗之声》、A.A.米尔恩[81]《红屋之谜》(TheRedHouseMystery)、中期有梅森[82]《箭屋》(TheHouseoftheArrow)、诺克斯《陆桥谋杀案》、菲利普·麦克唐纳[83]《锉刀》、克里斯蒂《罗杰疑案》(TheMurderofRogerAckroyd);末期有F.N.哈特女士[84]《贝拉米审判》(TheBellamyTrial)、约翰·罗德[85]《普里德街谋杀案》(TheMurdersinPraedSt
亲人当替身诡计;(g)利用针筒在饮料中注入麻醉药;(h)密室杀人中,在警官闯入之后才予以杀害诡计(凶手就是发现者);(i)利用语言反应进行心理测验;(j)使用暗号。
诺克斯《推理十诫》
接着在英国,《九二八年度杰出侦探小说集》(TheBestofDetectiveStoriesoftheYear1928)序文里,编者罗纳德·诺克斯发表《侦探小说十诫》(Knox'sTenCommandments)。它被翻译刊登在日文版《陆桥谋杀案》(柳香书院)卷首,这里仅摘记大意。
(1)罪犯必须是在小说开始就出场人物。此外,罪犯不可以是读者根本不会怀疑人物。(例如罪犯就是小说记述者。)
(2)侦探方法不能使用超能力。(例如神谕、读心术。)
(3)不可以使用密道或密室。
(4)不可以使用科学上未发现毒药,或需要非常复杂科学原理解说毒药。
(5)不可以让中国人登场。(或许是因为西方人认为中国人是超自然、非合理。)
(6)不可以靠偶然发现或侦探直觉破案。
(7)侦探不可以是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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