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目前仍处于记忆丧失状态中。法庭酌情考虑被告人情状,但是,造成记忆丧失交通事故是被告人从犯罪现场逃走途中发生,更重要是,他以丧失记忆为由,没有向被害人遗属谢罪,也没有表示进行经济补偿,因此法庭只能认为他没有点悔过之心。
“另外,考虑到被告人成长环境和成长过程中不良行为,以及被告人在盗窃事件发生后没有珍视重新做人机会,也很难找到可以斟酌情状。”
看到“被告人成长环境和成长过程中不良行为”这句话,纯想到自己对树原亮这个人人品还不解,于是继续翻阅诉讼记录。在判决书“犯罪事实”栏里,有关于树原亮成长过程记载。
树原亮,1969年生于千叶市。不知道父亲是谁,五岁时母亲因卖*被逮捕,他被鸭川市亲戚家收养,后来从当地所中学毕业。树原亮与收养他亲戚家关系不好,因经常有小偷小摸和恐吓别人等不良行为,受到过监护观察处分。成年后在千叶市内靠打零工维持生计,后因从他打工快餐店收款机中盗走现金被逮捕,受到缓期执行有罪判决,同时受到第二次监护观察处分。由于他担保人——他小学时代班主任住在中凑郡,所以他就搬到中凑郡。后来,宇津木耕平担任他监护人。
年后,树原亮因涉嫌杀害监护人夫妇被逮捕。
纯发现这个死刑犯跟自己是同年代人,树原亮比纯大四岁,事件发生时候是二十二岁。
纯觉得这个案子很奇怪,因为至今都没有发现凶器,只是推定为斧头之类大型利器。但是,个刚二十岁出头年轻人会使用这种大型利器吗?纯想:假如是自己话,应该会用匕首或猎刀之类小型利器。
还有没有其他值得怀疑地方呢?纯想到这里,继续翻阅诉讼记录,翻到证据部分就仔细阅读起来。
首先看到是刻着“宇津木”三个字[2]印鉴复印件,看样子是本人在银行登录时盖印鉴复印件。看那简单朴素字体就可以知道,这枚被从犯罪现场拿走印鉴,不是在z.府机关正式登录过“实印”,而是枚非正式“认印”[3]。
接下来页是标题为《检证调查书(甲)》文件。上面有胜浦市警察署警官签字和盖章,看来这份文件是现场检证报告书。首先是标有宇津木耕平宅邸具体位置地图,接下来是标题为《现场状况》文件,在这份文件中详细地记载着房屋结构,但没有明确提到家里是否有台阶。不过,有句“厨房地板下面有储物空间”这样简单记述,叫人闻到存在台阶味道。于是,纯仔细看附在调查书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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